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張月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00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被告、告訴人的訊問內
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依法聲請交付
113年1月31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係為轉譯為
文書提出於法院,惟本院既已有審判筆錄可供參,聲請人再
行提出內容相當之譯文提出於本院,顯無必要,是聲請人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難認有
何實質關連性及必要性,與法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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