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榮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臺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榮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華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
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
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
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
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
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
,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
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
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
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
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
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
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
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
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
2年度簡字第96號、第1968號、第213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3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
字第3512號、第3513號、第3704號、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
第96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
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
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至3等
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1、4至14所示另案判決
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
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
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所謂「
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
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
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及附表編號1、4至14所處之有期徒刑之總和。茲聲請人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
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
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
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
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1日 111年11月27日 111年1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149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28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6號 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 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6月16日 112年6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6號 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 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8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59號(已執行)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1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1號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執行中)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2日 112年1月3日 111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57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130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130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7日 111年12月25日 112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11月8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4日 111年12月10日 111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8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
編 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4日 111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6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8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704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9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704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96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1月4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