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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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謝致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
96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6
號案件卷宗內所附112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
錄影光碟、112年1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就取得之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
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特定聲請勘驗範圍,請求轉拷交付卷內所
附112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1
12年1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
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
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6號被告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112
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112年1
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
辯護人辯護方向,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
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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