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勝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勝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
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峰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53
條定有明文。準此,本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
之數罪而應併合處罰之案件,自應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
認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經發函詢問受刑人意見惟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迄今,受刑人
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罪
質、侵害法益情形及所呈現之犯罪惡性等一切情狀,再兼衡
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
之內部或外部界限等,依法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3日 112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調偵字第5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08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08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3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79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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