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培勳
受 刑 人 周芊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357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500
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
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
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25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9月15日繳納同
額現金後停止羈押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違反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4
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及8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04號受理,而受刑人
於112年10月16日就判處有期徒刑8月部分撤回上訴確定。經
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執助字第4724號
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助字第91號案件依法傳
喚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或
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
行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
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
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
顯已逃匿之事實,即堪認定。又經本院電詢具保人甲○○表示
「已無聯絡受刑人也不知去向,對於沒保無意見,請依法處
理」等語,亦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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