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車佳容
受 刑 人 車宜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車佳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車宜庭因犯傷害等案件,經依本院指
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000元
,由具保人車佳容以現金繳納上開數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
人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
)、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判處罪
刑確定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其
住、居所均經寄存送達),而具保人也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通知其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並未遵
期到案接受執行,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3日嘉檢松五113執1字第113900017
8號函可參。而後受刑人經警按址前往執行拘提,均無法拘
提到案,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2月16日嘉市警
一偵字第1130700912號函檢附拘票、報告書可佐。再受刑人
並無已因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而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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