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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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泰
謝鴻仁
張育銘
上列被告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選偵字第66號、112年度選偵字第67號),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李佳泰】犯意圖營利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物品均沒收。
【謝鴻仁】犯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處拘役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物品沒收。
【張育銘】犯以電子通訊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物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佳泰基於意圖營利以總統選舉結果及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
標的供給賭博場所與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及立法委員
選舉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凌晨0時1
0分許起自同年月20日上午7時5分為警查獲時止,以第16任
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候選人賴清德開票結果是否贏候選人侯友
宜超過80萬票、第11屆嘉義市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王美惠開
票結果是否贏候選人張秀華超過6千票為賭博標的,持其所
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使用電子通訊軟體「WeChat」(下稱
微信)擔任莊家而與賭客對賭。謝鴻仁基於以電子通訊以總
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犯意,於112年12月5日凌晨0時10
分許,持其所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物品使用微信向李佳泰以
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下注新臺幣(下同)2千元,如賴清德
得票數贏侯友宜80萬票,則謝鴻仁可贏得賭金90%,李佳泰
則抽取10%傭金,若謝鴻仁輸則下注金額全歸李佳泰所有;
張育銘基於以電子通訊以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犯
意,於112年12月5日凌晨0時10分及同年月18日晚間10時10
分許,持其所有如附表編號6所示物品使用微信向向李佳泰
以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下注2千元及1千元,如王美惠得
票數贏張秀華6千票,則張育銘可贏得下注金額90%,李佳泰
則抽取10%,若張育銘輸則下注金額全歸李佳泰所有。嗣為
警於112年12月20日上午7時5分許,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其
等位於嘉義市○區○○路000○0號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
表所示物品,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佳泰(警252卷第1頁至第4頁、警254卷第1頁至第5頁、
選偵66卷第23頁至第27頁、本院卷第76頁)、被告謝鴻仁(警
252卷第5頁至第7頁、選偵66卷第13頁至第17頁、本院卷第7
6頁)、被告張育銘(警254卷第6頁至第9頁、選偵67卷第11頁
至第15頁、本院卷第76頁)自白。
㈡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086號搜索票(警252卷第8頁至第9頁、警
254卷第11頁)。
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警252卷第10頁至第14頁至第18頁、警254卷第17頁
至第20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7號扣押物
品清單(選偵66卷第51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
字第33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6卷第65頁)、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7卷第43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32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
67卷第53頁)。
㈣扣押物照片(選偵66卷第59頁至第63頁)、扣押物照片(選偵67
卷第51頁、61頁、63頁)。
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手機勘察同意書(警252卷第21頁至第22頁
、警254卷第24頁)。
㈥通聯調閱查詢單(警252卷第23頁至第24頁)。
㈦被告李佳泰手機擷圖照片(警252卷第25頁至第26頁)、被告謝
鴻仁手機擷圖照片(警252卷第27頁)、被告張育銘手機擷圖
照片(警254卷第29頁)。
㈧被告謝鴻仁下注簽單(警252卷第28頁)、被告張育銘下注簽單
(警254卷第30頁)。
㈨扣押物照片(警252卷第29頁)、現場搜索照片(警252卷第30頁
至第31頁)。
㈩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數位鑑識報告(選偵66卷第79頁至第102頁)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7、28、32、33號扣押
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3頁)、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80號贓
證物品保管單(本院卷第23頁)。
三、論罪科刑
㈠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李佳泰自112年12月5日凌
晨0時10分許起自同年月20日上午7時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以電子通訊賭博並藉此牟利;被告張育銘
於112年12月5日凌晨0時10分及同年月18日晚間10時10分許
反覆實施以電子通訊方法賭博財物之犯行,該行為本質上具
有多次性與反覆性,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集合犯,應各僅論
以一罪。
㈡核被告李佳泰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
4項前段之意圖營利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
、同條第2項、第1項規定之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
的賭博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第4項前段之意
圖營利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同條2
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
;被告謝鴻仁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
被告張育銘所為,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第
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
。被告李佳泰提供賭博場所及以電子通訊為總統選舉結果與
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行為,實係基於一賭博營利犯
意達成其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以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前段之意圖營利以總統選舉結果為
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李佳泰為求營利竟提供賭博場所且以電子通訊而
以為總統選舉結果與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行為,助
長投機風氣,有礙社會治安,被告謝鴻仁、張育銘以電子通
訊向被告李佳泰下注對賭,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政府行政管
理,惟考量被告3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被告李佳泰供給
賭博場所時間非長且賭金非鉅,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
度,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從事白牌計程車司機,家
庭經濟普通;被告謝鴻仁投注金額2千元及下注次數1次,及
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
從事工地工作,家庭經濟普通;被告張育銘投注金額3千元
及下注次數2次,及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
子女,與家人同住,從事白牌計程車司機,家庭經濟普通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物品,為被告李佳泰所有供本案
犯行所用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6、7所示物品,
則分別為被告張育銘、謝鴻仁所有供其本案犯行所用,應分
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偵查起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強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
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
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持有人 相關卷證 1 下注簽單及帳冊 1張 2024總統選舉賭盤 李佳泰 ①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086號搜索票(警252卷第8頁至第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252卷第10頁至第14頁)。 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6卷第51頁)。 2 贓款 2000元 已繳庫 3 行動電話 1具 ①含晶片卡1張:號碼0000000000 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下注簽單及帳冊 1張 2024立委選舉賭盤 ①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086號搜索票(警252卷第8頁至第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252卷第10頁至第14頁)。 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7卷第43頁)。 5 贓款 3000元 已繳庫 6 行動電話 1具 ①含晶片卡1張:號碼0000000000 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育銘 ①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086號搜索票(警254卷第11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254卷第17頁至第20頁)。 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7卷第53頁)。 7 行動電話 1具 ①無晶片卡 ②IMEI:000000000000000 謝鴻仁 ①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086號搜索票(警252卷第8頁至第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252卷第15頁至第18頁)。 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6卷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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