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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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清
鄧弘翊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7
97號、112年度偵字第1295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圖利容留女子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物品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圖利容留女子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物品沒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丙○○、甲○○及甲○○女友泰國籍女子DUANGPRAI KANYA(另經通
緝中,下稱KANYA)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使女子與不特定男
客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之犯意聯絡,由丙○○於民國112年4月1
日向不知情之李博源承租嘉義縣○○鎮○○路000號之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並由KANYA在泰國招募欲來臺從事賣淫工作之泰
籍女子,再由甲○○篩選過濾後辦理泰籍女子代號QF112016、
QF112017(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入境事宜。嗣於112年7月13
日13時起,QF112016、QF112017即入住系爭建物後,接續從
事性交易,每次性交易為40分鐘,費用新臺幣(下同)1800元
至2200元不等,QF112016、QF112017可賺取1,100元(其中1,
000元支付KANYA抵償入境機票費用),丙○○從中抽取400元至
800元,甲○○從中抽取300元之報酬以牟利。嗣於翌(14)日9
時50分許,因QF112016、QF112017不願再接客而報警處理,
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系爭建物搜索,扣得附表所示
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
隊嘉義縣專勤隊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
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毋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
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
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
1.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第21至2
4頁;8797偵卷第249至256頁、第265至267頁;本院卷第65
頁、第80頁)。
2.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第31至4
1頁;8797偵卷第19至33頁、第53至61頁、第241至244頁;
本院卷第65頁、第80頁)。
3.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05至107頁;879
7偵卷第69至76頁、第237至239頁)。
4.證人QF112016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09至114頁
、第155至151頁;他卷第5至10頁;8797偵卷第77至82頁、
第329至337頁、第409至413頁)。
5.證人QF112017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65至170頁
、第203至206頁;8797偵卷第111至116頁、第329至337頁、
第395至398頁)。
(二)非供述證據:
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見警卷第45
至51頁;8797偵卷第197至203頁)。
2.帳冊(手寫筆記)1份(見警卷第67至69頁;8797偵卷第49至51
頁、第145至150頁)。
3.QF112016、QF112017指認現場照片2張(見警卷第141頁、第1
97頁;他卷第35頁;8797偵卷第107頁)。
4.報案紀錄單1份(見警卷第147頁;他卷第37頁;8797偵卷第1
43頁)。
5.QF112016照片、與仲介之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2
張(見警卷第157至163頁;8797偵卷第415至421頁)。
6.QF112017、泰國仲介照片、與仲介之LINE對話紀錄、GOOGLE
地圖截圖10張(見警卷第207至215頁;8797偵卷第399至407
頁)。
7.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見8797偵卷第151至154頁)。
8.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09年、111年房屋稅繳款書各1份(見8797
偵卷第155至158頁)。
9.搜索現場、甲○○及扣案物照片6張(見8797偵卷第159至163頁
)。
10.本案刊登性交易廣告網站之頁面截圖1張(見8797偵卷第165
頁)。
11.扣案平板內之LINE、FACEBOOK、色情網站對話紀錄、帳號
頁面、性交易廣告、翻譯軟體截圖21張(見8797偵卷第165
至192頁)。
12.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2年8月28日嘉民警偵字第1120027
184號函暨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見8797偵卷第351至389頁
)。
13.本院搜索票1份(見警卷第43至44頁;8797偵卷第193至195
頁)。
14.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7份(見警卷第59至65頁、第115至137
頁、第171至193頁;他卷第11至33頁;8797偵卷第41至47
頁、第83至105頁、第117至139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
性交罪。又被告2人與另案被告KANYA,就本案圖利容留性交
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
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媒介女子性交之低度行為,為容留
女子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基於單一營
利意圖,於本案期間,密集於相同地點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
交行為,其各次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圖利容
留營利之犯意,依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為接續犯,僅論以1個圖利容留性交罪。
(二)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年、壯年,且心智、四肢健全,卻不
思遵循法度,無視善良風俗及社會觀念,媒介並容留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行為,對社會秩序實有不利影響,當應懲儆,並
斟酌被告丙○○前曾有類似之犯罪前科,素行非端,被告甲○○
前科素行狀況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本案被告2人容留
女子性交之期間等侵害法益程度、犯罪手段及涉犯本案之犯
罪動機等節,暨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2.現職為房屋仲介,3.離婚、有1個小孩(已成年
)、與母親同居之家庭生活狀況,4.收入不穩定、須扶養母
親之經濟狀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2.現職為網拍,3.未婚、無小孩、與外祖父及表
姊同居之家庭生活狀況,4.收入不穩定、無人須扶養之經濟
狀況(見本院卷第8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附表編號1至3、8及附表編號5至7所示扣案物,分別為
被告2人所有、涉犯本案圖利容留性交犯行所用之物,業據
其等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供陳明確(警卷第54頁;8797偵卷
第250頁;本院卷第85頁),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另被告2人
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供承:本案2位泰國籍女子每次性交易
獲利就是依照帳冊所載,每性交易1次他們可以獲利1,100元
,1,000元要支付機票錢,實拿100元,甲○○抽成300元,剩
下的就是由丙○○取得等語(見8797偵卷第242至244頁、第266
至267頁;本院卷第85頁);依據被告2人上開所述及卷內帳
冊之紀錄(見警卷第67至69頁;8797偵卷第49至51頁、第145
至150頁),核算被告丙○○、甲○○本案犯罪所得分別為2,200
元(計算式:600+400+800+400=2200)、1,200元(計算式:30
04=1200),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然因未扣案,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附表
所示之扣案物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是否為本案犯罪所用 1 保險套59個 甲○○ 是 2 潤滑液2瓶 甲○○ 是 3 手機(廠牌:三星)1支 甲○○ 是 4 手機(墨綠色IPHONE 11)1支 甲○○ 否 5 手機(廠牌:OPPO)1支 丙○○ 是 6 手機(粉色IPHONE)1支 丙○○ 是 7 平板電腦(廠牌:三星)1台 丙○○ 是 8 帳冊4本 甲○○ 是 9 監視器主機1台 丙○○ 否 10 監視器鏡頭3個 丙○○ 否 11 按摩棒1支 不詳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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