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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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被 告 許定朋
侯景文
鄭立德
羅一珉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規定之
「起訴後」,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
在而言。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日向本院對被告許定朋、侯景
文、鄭立德及羅一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有原告
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
可查。惟原告所指被告等人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前經本院
裁定命檢察官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列被告等人犯罪之
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檢察官逾期未補正,業經本院於
113年1月4日經本院裁定公訴駁回在案,現經檢察官提起抗
告中,是該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抗告書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三、至本院雖因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間點在上開
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之後,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惟此僅屬原告起訴程序之不備,並無礙原告依其所主張
之法律關係,原告仍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
,或向本院查詢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繫屬法院後,復行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維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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