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476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金訴字第8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忠榮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林忠榮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前某不詳時間,加
入「阿丁」等不詳男子所屬之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組織之詐騙集團(無證據證明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40193號起訴書所載之集團不同),負責與被害人
面交取款。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假投資之話術
詐騙厲朝正,致厲朝正陷於錯誤,而於112年9月25日起至11
2年10月19日止,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新臺幣(下
同)75萬5,070元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上非本案審理範圍)
。嗣因厲朝正察覺有異而報警,該詐騙集團成員、林忠榮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次以上開話術要求厲朝正再
給付30萬元現金。厲朝正遂佯裝配合,並與詐騙集團成員約
定於112年11月15日15時51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0
號文財殿廟前交付30萬元現金。林忠榮即依「阿丁」之指示
,由某不詳成年男子陪同至文財殿廟,擬由林忠榮向厲朝正
收取款項後,再轉交給該不詳成年男子,以此方式隱匿詐欺
犯罪之不法所得去向。於同日18時46分許,林忠榮至文財殿
廟前,向厲朝正佯稱:其係景宜投資公司人員云云,厲朝正
便將30萬元交與林忠榮。於林忠榮欲離去之際,即遭現場埋
伏警員當場逮捕而未遂,並當場扣得工作手機1支、員工證1
張、合約書2張、保管單1張、印章1個及現金30萬元(已發
還)。
二、證據名稱:被告林忠榮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厲朝正於警詢中之證述、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對話紀錄
照片、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40193號起訴書、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第
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55條
前段、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編號 名稱 1 手機1支 2 員工證1張 3 合約書2張 4 保管單1張 5 印章1個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