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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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張廷光
被 告 李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麟被訴詐欺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2月7日進行審理程序後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113年
2月1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原告於該
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
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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