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2
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交易字第3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九○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聲請撤回告訴,依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 淑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