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3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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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五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審理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五八號被告乙○○過失傷害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茂 宏
法 官 張 育 彰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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