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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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秀哲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茂 宏
法 官 王 漢 章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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