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7
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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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三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
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
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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