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4
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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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丁○○
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三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丁○○及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
、丁○○及丙○○係共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而依同法第
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因其業與被告乙○○
、丁○○及丙○○達成和解,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普通傷害
罪告訴,此有和解書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份附於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一0
八八號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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