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09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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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
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廿日上午十時卅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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