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0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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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
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日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
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廿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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