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6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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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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