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0
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訴緝字第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即黃金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黃 國 益
法 官 鄧 晴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