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5
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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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查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勝昭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
罪,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於八十九年
四月二十八日、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茂 宏
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許 兆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日
書記官 洪 麗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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