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02
擄人勒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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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川崎律師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擄人勒贖罪且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
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理由與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十
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起
,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益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金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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