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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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更(一)字第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書(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瓊 雯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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