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7
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交簡字第7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附錄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