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1
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交簡上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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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上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度
交簡字第一四九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四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原審判決書所載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當天係至世新電台找主持人聊天,主持人拿
藥酒讓其服用治療酸痛,不知藥酒內之酒精成份如此高,況且先前已因車禍殘障
無法工作,現無力繳納罰金,請求撤銷原判決,予以從輕量刑或諭知緩刑云云。
三、惟查,證人乙○○即當天舉發上訴人酒後違規騎車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派出所警
員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稱:其於嘉義縣灣橋路段查獲上訴人酒醉騎車,當時上訴
人蛇行騎車等語;雖上訴人辯稱:其不知藥酒內之酒精成份如此高云云,惟上訴
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自承:知道所喝之藥酒是用米酒浸泡中藥,且上訴人於酒後吐
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六五毫克,當時有蛇行、車輛行徑偏離常軌,於查獲
過程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多話等現象,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及測試觀察紀錄
表各一紙附於警卷足憑;從而,上訴人犯後不知悔悟,其空言請求輕判或諭知緩
刑云云,難為法理所許,本件上訴人甲○○犯行明確,原審所處刑度亦屬妥適,
且已詳細載明上訴人先前所犯搶奪等罪,於假釋期滿後逾五年始再犯本件之罪,
並未構成累犯,被告上訴意旨空言請求輕判或諭知緩刑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林 坤 志
法 官 唐 淑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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