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1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О七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九十
年七月十九日所為裁決(嘉監五車字第裁七0─一A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
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收受裁決書,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一份
附卷可稽,乃異議人遲至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始聲明異議,有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
監理所收文章可稽,已逾二十日異議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 茂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 郁 萍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