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3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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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0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鄧 晴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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