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6
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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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五八號),本院逕以
簡易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 珍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張 素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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