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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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六七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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