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3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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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八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A1於警訊中指述綦詳。
(三)證人鄧宗霖於警訊之證言。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 進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洪 秋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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