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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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道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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