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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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三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廖 政 勝
法 官 李 麗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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