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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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張 道 周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洪 秋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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