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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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劉 瓊 雯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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