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0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嘉簡字第1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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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6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 行第2 句補充為
「駕駛車牌號碼4621-QP 號自用小客車,趁址設於嘉義市東
區荖籐里後厝仔1 之6 號之『西部菸酒公司』大門開啟之際
,駛入該公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
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簡字第115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其後又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
簡字第128 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2 罪接續執行,於92年5
月1 日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
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
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曾犯
詐欺等罪之素行、徒手行竊之犯罪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以及其曾任職於西部菸酒公司,竟於離職後竊取公司財
物,竊得之財物價值約新台幣62,000元,已發還告訴人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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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96年度偵字第6511號│
│ 被 告 乙○○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
│ 住嘉義市○區○○里○○鄰○○○街49│
│ 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乙○○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11│
│ 月28日,以91年度簡字第1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 ,其後,又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該院於92年2月 │
│ 6日,以92年度簡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經送監執行│
│ 後,於92年5月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基│
│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12日中午11時25 │
│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4621-QP號自用小客車駛進嘉義市東區 │
│ 荖藤里後厝仔1之6號「西部菸酒公司」後,再以徒手搬運之│
│ 方式,竊取「西部菸酒公司」負責人甲○○所有,擺放於倉│
│ 庫內之「峰」牌香菸,及「MILD SEVEN」牌香菸各1箱,得 │
│ 手後放置於上開車輛之後行李箱內而據為已有。嗣乙○○得│
│ 手後欲駕駛上開車輛逃離時,經警據報而當場查獲。 │
│二、案經甲○○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 │
│ ㈠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
│ ㈡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述。 │
│ ㈢嘉義市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 1紙及現場照片4張。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 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11月28日,│
│ 以91年度簡字第1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後, │
│ 又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該院於92年2月6日,以 │
│ 92年度簡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經送監執行後,於 │
│ 92年5月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 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
│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
│ 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 檢察官 侯 德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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