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4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嘉簡字第1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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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
第645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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