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8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嘉簡字第15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
6年度毒偵字第108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
核被告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之持有毒品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之
素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對個人身心戕害甚鉅,且前已因施用毒品,於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顯未
因前所受之觀察、勒戒處分而決心改過,矯正其行,然被告
施用毒品實為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被告
係於96年3月16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予以減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