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6日犯恐嚇取財罪,經本
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759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29號、第303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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