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4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5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583號(偵查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85號),判處拘役10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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