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5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另案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八二號)
,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
本院判決確定,受刑人犯罪時間為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所判處之罪刑亦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之罪刑,依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本院以九
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七三五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現尚
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犯罪時間既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
官據以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原確定裁
判所援引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十六年六月十
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至沒收部分,不在減
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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