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6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減刑,詳如
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
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
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
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
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
本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570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
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並於96年7 月17日確定在案
,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受刑人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其犯罪時間均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復無不應減刑之例外情形,且合於定執行
刑之要件,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
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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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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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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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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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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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7 月27日(聲請書贅載「│95年9 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
│ │至95年9月11日」) │「95年7 月27日至95年9 月11│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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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85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8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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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570號 │96年度訴字第570號 │
│ ├───┼─────────────┼─────────────┤
│ │判 決│96年6 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6月29日 │
│ │日 期│「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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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570號 │96年度訴字第570號 │
│ ├───┼─────────────┼─────────────┤
│ │確 定│96年7月17日 │96年7月17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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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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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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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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