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日生)
號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犯刑法第二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
三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