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7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
第23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
第133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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