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8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傷害罪,所處拘役部分,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6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9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866號
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
98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並於96年7月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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