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9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偵查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29號),
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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