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1月18日至93年7 月間,犯刑
法第216 條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30
日以94年度訴字第383 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
原確定判決援引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沒收不
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