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給付買賣價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蔣美津
被上訴人 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的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112年12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應於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8,640元。
而查,上揭裁定於113年1月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查,上訴人迄今仍然未繳納,此有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載明可佐。
本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