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8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
萬4,4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下稱同
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婚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聲明表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於法未合,核其上訴利益如下:
㈠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所定乙類事件
,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同法第51條、家事
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500元。
㈡關於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同法
第3條第3項所定丙類事件,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
,上訴利益為4030萬元,依同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萬9,960元。
三、綜上,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為55萬4,460元(450
0+54萬9960=55萬446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
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
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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