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朱慶彥
被 告 朱彩員
洪朱彩杏
朱韋昇
朱宏凱
兼上列四人
共同代理人 朱本源
被 告 朱李絨
朱瑩榛
朱峰億
朱信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朱李絨、朱瑩榛、朱峰億、朱信詮為朱慶繁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得朱李絨、朱瑩榛、朱峰億、朱信詮為被繼承人朱
慶繁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
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