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請求鑑界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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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蔡永取
被 告 蔡正河
蔡明展
蔡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鑑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依原告起訴聲明及事實理由記載被告應依父親約定將坐落嘉義縣
○○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一半准原告登
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詢問原告請求內容,確認原告真
意為請求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給原告,而系爭土
地面積為369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下同)5,200元,有本院土地建議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9,400元(計算式:5,200×369×1/2=959,4
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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